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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化妆品抽检数据汇总及资讯分享

2024年11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9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广东省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1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安徽省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1.国家药监局关于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50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不合格产品分别为染发膏、染发霜、染发焗油膏、润肤沐浴露等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2.国家药监局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52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CALMANY清透持妆防晒隔离乳等4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山西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其中产品标签标示为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佩兰诗人参酵素贵妇膏、佩兰诗丝柔保湿留香洗发露,汕头市 亚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樣氨基酸舒润嫩滑香氛沐浴露、花樣胶原蛋白柔顺净爽洗发露等1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5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范围内组织了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现已核查确定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1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已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具体产品信息可参见国家及地方局发布的公告原文:

资讯分享:

11月7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成都名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四川省药监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四川省药监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已全面完成2024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此次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于今年3月开始,历时7个月,重点覆盖染发类、面膜类、防晒类、祛斑美白类、洗发护发和清洁沐浴类等产品。同时,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52批次染发类(氧化型)产品和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开展拓展性检验,检验项目覆盖pH、苯、菌落总数、耐热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指标。据统计,全市累计完成国家级化妆品监督抽检222批次,不合格23批次;自治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180批次,不合格14批次;市级监督抽检102批次,不合格4批次。

11月18日,上海市药品监管局发布,在国家药监局组织的2023及2024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在重庆、安徽、四川、江西、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市场上抽检到数件标示为上海贞贤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贞贤公司)生产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产品检出禁用物质特比萘酚、酮康唑。经查明,上述检出禁用物质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并非上海贞贤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包装及批号的产品。上海药监局以组织对上海贞贤公司生产的全批次诺必行婴宝护肤霜进行检验,未检出特比奈芬或酮康唑等禁用物质。

11月1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丝塔琪睫毛精华液”等产品消费警示的公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嘉以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名称为“丝塔琪睫毛精华液”(标示批号:/、标示生产日期:2022.01.08、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7)等33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报告,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包括比马前列素、氟米松、地索奈德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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