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7月20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信函(北京市2067信箱)以及电子邮件(hzp@chinalaw.gov.cn)的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较于2014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更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管,“简政放权”的思路彰显无遗。
目前我国化妆品总体消费水平已超越欧盟、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化妆品第二消费大国,近两年化妆品市场一直保持18%~20%的增长速率。
作为快消品,化妆品存在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等特点,其配方和标签会因市场需求而频繁变化。与此同时,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历经25年,其立法理念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刻不容缓。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
章节 | 条款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1-7 |
|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 8-21 |
|
第三章 生产经营 | 22-40 |
|
第四章 标签与广告 | 41-45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46-59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60-76 | / |
第七章 附则 | 77-79 | / |
三. 与《条例》的区别
与《条例》相比,送审稿在内容上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定义和术语,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贯彻简政放权的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款项 | 《条例》 | 送审稿 |
【化妆品定义】 |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
【化妆品新原料管理】 |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化妆品分类】 |
|
|
【产品管理】 |
|
|
【批件有效期】 | / |
|
【安全评估】 | / |
|
【备案、注册信息公开】 | /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
【生产管理】 |
|
|
【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 | / | 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并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
【召回】 | / |
|
【标签管理】 | / |
|
【禁止标注内容】 |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
|
【宣称管理】 | / |
|
【不良反应检测】 |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新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
- 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
- 明确指出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 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或者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 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
- 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
- 对网售化妆品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制,将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不过,就此而言,还必须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
-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
- 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
作者介绍
王贞 化妆品法规咨询师
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现为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法规事务主管,拥有大量化妆品成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经验。
我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