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正面清单新增13种物质,修订4种物质

近日,日本消费者事务厅(CAA)发布了与食品接触材料(FCMs)相关的正面清单。此次修订涉及4种物质的使用限制和要求调整,以及新增13种物质。

修订内容

物质编号

物质名称

材质区分使用限制

要求

材质 分组1

材质 分组2

材质 分组3

材质 分组4

材质 分组5(耐热温度≧150℃)

材质 分组5(耐热温度<150℃)

使用限制(%)

129

主要成分为乙氧基化和/或丙氧基化的丙烯酸2-乙基己酯、二乙烯三胺、戊内酯、2-苯氧基乙醇、二异氰酸六亚甲基酯的聚合物

5.0

5.0

5.0

5.0

5.0

5.0

乙二醇和/或丙二醇聚合物(添加的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总数≥4)的总和:不少于聚合物成分的50%

分子量≥1000

要求

143

乙氧基化和/或丙氧基化的甘油

5.0

5.0

15

1.0

15

15

删除“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总数≥4”

使用限制(%)

147

主要由甲苯二异氰酸酯、丁醇、乙氧基化和/或丙氧基化的N,N-二甲基-1,3-丙二胺组成的聚合物

0.95

0.40

2.0

-

2.0

2.0

乙二醇和/或丙二醇聚合物(添加的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总数≥4)的总和:不少于聚合物成分的50%

分子量≥1000

使用限制(%)

698

富马酸二丁酯

1.6

1.0

1.0

-

1.6

1.0

包括聚合物

新增物质

828

主要由2-羟乙酯/丙烯酸丁酯组成的聚合物

1.0

1.0

1.0

1.0

1.0

1.0

分子量<1000

新增物质

829

主要由茚/苯并呋喃组成的聚合物

-

-

30

-

30

30

分子量<1000

新增物质

830

乙氧基化烷基醇和磷酸酯的钠盐

0.50

0.50

0.50

-

0.50

0.50

烷基醇(碳数为12至15)及其混合物。

环氧乙烷的添加数≥4。

新增物质

831

主要由环氧氯丙烷/双酚A组成的聚合物

10

10

27

5.0

27

27

仅限于非交联结构

新增物质

832

由油酸和四乙烯五胺组成的酰胺

0.50

0.50

0.50

-

0.50

0.50

 

新增物质

833

水解N-[3-(三烷氧基硅烷)丙基]-乙二胺

1.0

-

-

-

1.0

-

烷氧基(碳原子数为1到4)及其混合物

新增物质

834

主要由二甲苯和甲醛组成的聚合物

20

20

10

-

20

20

分子量<1000

新增物质

835

醋酸钴盐

-

-

0.10

-

0.10

0.10

 

新增物质

836

主要由醋酸乙烯酯和双环戊二烯组成的聚合物

-

-

17

-

17

17

分子量<1000

新增物质

837

主要由二甲基硅氧烷、3-羟丙基甲基硅氧烷、羟甲基硅氧烷、甲基倍半硅氧烷、甲基氢硅氧烷组成的聚合物

10

10

10

10

10

10

包括经烯丙醇、乙酸、丁醇或丁二醇改性的物质。

经过乙氧基化和/或丙氧基化的聚合物。

3-羟丙基甲基硅氧烷:包括其环氧丙醚。

当分子量≥1000时,乙二醇和/或丙二醇缩合物(添加的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总数≥4)的总和不少于聚合物成分的50%。

新增物质

838

(巯基乙酸2-乙基己基)单辛基硫化锡

-

-

-

1.0

-

-

 

新增物质

839

双壬基苯基胺

0.10

0.10

0.10

-

0.10

0.10

 

新增物质

840

N-羟乙基乙二胺三乙酸钠盐

0.10

0.10

0.10

-

0.10

0.10

 

本次修订将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平滑过渡到新规定,日本消费者事务厅规定了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对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销售、制造或进口的物质,可以继续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直至过渡期结束。同时,相关企业需要通过生产记录、进口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物质的使用符合以往的规定,以确保合规性。

此次修订反映了日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持续努力和对公众健康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注意调整生产和进口策略,以符合新的法规要求。

您可能感兴趣的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