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变得越来越频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就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尤其化工、物流等行业的广泛关注。在法规不断更新中,危险化学品这个概念也被屡屡提出,那么,危险化学品是否等同于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在运输上能不能适用豁免?在包装、单证上又有哪些不同呢?以下就由瑞旭集团为您一一梳理。
一、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区别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在名称上虽然都有“危险”二字,但他们的定义和判定类别却不同。
(一)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2015版,共2828个条目)以及满足确认原则的化学品这两大类;其中,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2013)GB30000.2~30000.29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确认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详细请见表1。
(二)危险货物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有关危险货物定义为: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类9个类别。即,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某些化学品可能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而某些化学品可能仅仅属于危险化学品,却不属于危险货物,可作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非急性的危害诸如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所采纳,比如呼吸道或皮肤致敏、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反复)、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吸入危害、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还有一些产品不被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但属于危险货物,如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一些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产品。
表1 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的81个危险类别
危险和危害种类 | 类别 | |||||||
物理危险 | 爆炸物 | 不稳定爆炸物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易燃气体 | 1 | 2 |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 ||||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 1 | 2 | 3 | |||||
氧化性气体 | 1 | |||||||
加压气体 | 压缩气体 | 液化气体 | 冷冻液化气体 | 溶解气体 | ||||
易燃液体 | 1 | 2 | 3 | 4 | ||||
易燃固体 | 1 | 2 |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 1 | 2 | ||||||
自燃液体 | 1 | |||||||
自燃固体 | 1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1 | 2 | 3 | |||||
金属腐蚀物 | 1 | |||||||
氧化性液体 | 1 | 2 | 3 | |||||
氧化性固体 | 1 | 2 | 3 | |||||
有机过氧化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 | 1 | 2 | 3 | 4 | 5 | ||
皮肤腐蚀/刺激 | 1A | 1B | 1C | 2 | 3 |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1 | 2A | 2B |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呼吸道致敏物 1A | 呼吸道致敏物 1B | 皮肤致敏物1A | 皮肤致敏物 1B |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1A | 1B | 2 | |||||
致癌性 | 1A | 1B | 2 | |||||
生殖毒性 | 1A | 1B | 2 |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 1 | 2 | 3 |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 1 | 2 | ||||||
吸入危害 | 1 | 2 | ||||||
环境危害 | 危害水生环境 | 急性1 | 急性2 | 急性3 | 长期1 | 长期2 | 长期3 | 长期4 |
危害臭氧层 | 1 | |||||||
橙色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的类别;黑色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的类别。 |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与标签
危险货物其包装需要满足UN规格包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包装及容器的材质、种类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2)包装及容器要有一定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能经手运输过程中正常冲撞、震动、挤压和摩擦。(3)包装应有适当的衬垫及吸附材料。(4)包装件重量规格和型号应适应装卸和搬运条件。(5)包装的外表应有规定的包装标记与标签。
(一)UN规格包装标记
规格包装标记中的数字和字母都代表了特定含义,如
(二)运输标签
危险货物包装在运输过程中,需加贴运输标签。但在危险货物的实际运输中,除了粘贴运输标签外,安全标签在一些时候也是必须的,主要取决于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
对于组合包装:内包装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上需贴运输标签。如:
图1 组合包装
对于单一包装:安全标签和运输标签都要贴上。可以贴在同一面,也可贴在不同面。
图2 单一包装
三、危险货物运输
目前,在运输相关领域,如果危险化学品被要求有特定资质的车辆来运输,这里的危险化学品就专指危险货物,否则就被视为普通货物。在完成了危险货物的分类、选择了合适包装,并做好了相应包装标记和标签后,在运输前,需要特别审查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确认是否包括企业将要运输的危货的分类,确认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待运输货物的危货分类。
四、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
上文为一般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和运输资质要求,是否存在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呢?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引入了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两种运输方式。《规章范本》引入有限数量运输规定的依据是:某些危险货物,当以较小数量,并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因此,可免除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的约束性规定。《规章范本》引入例外数量运输规定的依据是:某些危险货物(但不包括物品),当以非常小的数量,采用非常坚固和耐用且仅测试后满足要求的包装,并限定每个内容器所装危险货物数量以及外容器内危险货物总量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远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因此,适用例外数量运输,但需要遵守《规章范本》有关培训、分类、包装等少部分要求。
国标委在2009年正式启动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过3年的时间,《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和《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12)两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LQ,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1)单证 在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的情况下,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在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中应写入“有限数量”或“LTD QTY”一词。 除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外,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5.4.1中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要求。
(2)标记 除航空运输外,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需要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但应显示图3的标记。航空运输情况下,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图4的标记。
当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被放在一个外包装内时,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清晰可见,否则外包装应标明“外包装”或“OVERPACK”一词,以及上述图3和图4的标记。
(3)豁免
a. 印有图4所示标记的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视为已符合包装的规定,无需再印有图3所示标记;
b.以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同一辆车或同一个货物集装箱内,无须适用任何隔离要求;
c. 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 EQ,GB28644.1-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级包装要求
适用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用E1~E5表示,其含义见表1.
表1 例外数量编码E1~E5的含义
编码 | 每件内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固体为g,液体或气体为mL) | 每件外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固体为g,液体或气体为mL,在混装的情况下为g和mL之总和) |
E1 | 30 | 1000 |
E2 | 30 | 500 |
E3 | 30 | 300 |
E4 | 1 | 500 |
E5 | 1 | 300 |
当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划定的编码不同但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容器的总数量应限于要求最严的编码所规定的数量。任何货运车辆、铁路货车或多事联运货运集装箱所能装载的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最大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
准备运输的完整包件,需经1.8米跌落测试和24h堆码测试,表明能承受此试验,而不发生任何内容器的破裂或泄漏,不严重影响其使用。
(1)标记 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应做永久、清楚的标记(见图5)。标记应显示主要危险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件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述的项别。如果包件没有在其他地方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这个信息也应列入标记内。
装有以例外数量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也应做图5所示的标记,除非可以清楚地从外包装看到包件上的例外数量标记。
图5 例外数量标记
注1: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红或黑,白底或适当反差底色。
注2:*此处显示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显示项别。
注3:**如果包件没有在其他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2)单证 危险货物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上应注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并注明包件的数量。
(3)豁免 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除了以下a)、b)两方面外,满足本标准之规定,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要求:
a)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要求;
b) 危险货物分类、分类程序和包装组标准。
五、小结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某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首先需要判断该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可通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进行判断;其次,可对照危险货物的运输数量以及《危险货物有限数量级包装要求》(GB26844.2-2012)和《危险货物例外数量级包装要求》(GB26844.1-2012),判断是否能以有限数量或是例外数量进行运输;再次,根据上面的判断结果,再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如是否需要采用UN规格包装,并进行相应的包装标记和标签;或是否可以豁免某些规定的有限数量或是例外数量进行运输;最后,选择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值得提醒的是,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或是例外数量形式的运输。目前仅在国标中有明确,但是在一些法规或是条例中还未提及,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里有提到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运输,2016年出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式版本还未出台。但是在之前的讨论稿中,有限数量的货物总重量限制在每车8吨,例外数量每车限制在1000个包件,这些也应该引起企业特别注意。另外,在我国邮政法中,目前采用了一刀切的模式,对于危险化学品禁止邮寄和快递。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海运和空运通常采用国际通行的方式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模式进行。
作者:
马长英,法规研发部副经理,瑞旭技术
有超过9年的全球化学品法规应对经验,擅长中国化学品法规、台湾化学品法规、非测试方法应对等。台湾修订版TCSCA和OSHA法规实施以来,已成功帮助数家企业完成近二十余份登记,如少量登录、既有物质提报等。自2010年起带领团队获得50多份新物质常规申报登记证。曾发表5篇毒理方面的QSAR相关SCI学术论文,并成功将QSAR技术应用于国际化学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