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已经正式的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4号令,《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5号令,均有明确规定,中国境外医疗器械拟在中国上市必须要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4号令,《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5号令的规定,瑞旭技术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注册(备案)需要经历的阶段进行如下总结:
| 阶段 | 注册步骤 | 是否必需项 | 注意事项 |
| 1 | 产品在原产国上市 | 是 | 拟注册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原产国上市文件一致。 |
| 2 | 确定代理人 | 是 | 代理人应是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应是政府认可)。 |
| 3 | 产品管理类别确定 | 是 | 1.含药物的医疗器械需要申请管理属性界定。 |
| 2.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及已经发布分类公告的的产品,可直接确定类别。 | |||
| 3.未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可按照第Ⅲ类医疗器械申报或申请分类界定。 | |||
| 4 | 产品注册检测 | 是 | 1.根据产品的特性及国标、行业标准,中国药典等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要求。 |
| 2.根据CFDA 6号令的要求编制说明书及标识标签。 | |||
| 3.在CFDA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所进行。 | |||
| 4.建议所选择对拟注册产品检测有专长的实验室。 | |||
| 5 | 委托检测 | 非必需 | 1.主要为生物评价相关试验。 |
| 2.在境外已经按照ISO标准在GLP实验室完成实验,并进行了生物相容性评价,GLP实验室具备资质。 | |||
| 3.如第2点不满足,建议在中国CFDA认可的GLP实验室进行生物学测试,并完成评价。 | |||
| 6 | 临床评价 | 是 | 1.在临床试验豁免目录内的产品,必需产品结构组成、作用原理及预期用途与豁免目录描述一致,可以免于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但需要根据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规定,提供临床对比说明,如有差异,应对有差异部分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或提供支持性资料,完成临床评价。 |
2.不在临床试验豁免目录内的产品,如已经在中国境内中做过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试验相关资料,可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提交同品种产品对比获得临床评价资料。 | |||
| 3.不在临床豁免目录内,并并无法取得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资料,建议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规定,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 |||
| 4.临床评价资料应包括在原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 |||
| 7 | 注册申报及取得注册证(备案凭证) | 是 | 1.注册资料涉及原文,证件复印件须进行一致性公证;企业签字、盖章应进行真实性公证。 |
| 2.注册资料内容应真实,不能前后矛盾 | |||
| 3.研究资料应尽可能详尽,涵盖ISO13485设计开发及验证部分资料。 | |||
| 4.第Ⅰ类医疗器械备案按照CFDA 26号令的规定进行。 | |||
| 5.第Ⅱ类、第Ⅲ类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整理应按照CFDA 2014年第43号令、CFDA44号令的规定进行。 | |||
| 备注 | 1.第Ⅰ类产品备案应在2014年6月1日颁布的第Ⅰ类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 2. 第Ⅰ类产品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为 1-3,5 (可以是自检报告,涉及有源器械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需要有在CFDA认可的实验室进行),6-7。 | ||
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4号令、《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5号令规定,产品在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阶段实行一次性发补资料,申请人必须要在1年内提交并补齐所有的补充资料。如拟注册产品申报资料不足导致退审不仅行政费用不能退回,还会影响产品在中国上市的进度。
因此,瑞旭技术建议企业在进入中国前必须要完成充分的基础研究,在设计开发阶段完成原产国与中国的标准转换,使得产品能符合中国标准的要求,已使得产品在注册申报阶段能减少补充资料,尽快的取得注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