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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豁免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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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0号令)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医疗器械免临床目录)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企业在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可利用“免临床目录”规则豁免临床试验。

哪些医疗器械产品将被列入免临床目录?
  • 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 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 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国家对“医疗器械免临床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依据以上情况,不定期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进行制定、调整并公布。
截止目前,CFDA已经发布三批免临床目录:

批次免临床目录品种数量发布时间
第一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4882014.08.2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792014.08.21
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15种体外诊断试剂2672016.09.3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922016.09.3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征求意见稿)1302017.05.24
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222017.05.16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62017.05.16

其中,首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并入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中,共计15种体外诊断试剂豁免临床试验。

豁免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如何编制?

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CFDA 2015第14号公告)要求,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对于列入“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

  • 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临床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 申报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 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

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对比项目目录中医疗器械申报产品差异性支持性
资料概述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结构组成
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性能要求
灭菌/消毒方式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

注:对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

常见列入“免临床目录”但不能豁免临床试验情况
豁免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应是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通过非临床试验方式能证明产品安全和有效的,部分医疗器械产品虽然已经列入“免临床目录”,但是存在以下情况时,同样需要通过临床试验去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 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活性成份、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 创新产品或具有独家发明专利产品
  • 中国没有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
  • 扩大或改变适用范围的产品
  • 适用症改变的
  • 性能指标不满足目录中列明的标准的产品
  • 其它“免临床目录”列明的不满足临床豁免的情况

对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由于管理类别提升,由原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提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豁免临床试验,如管理类别为一类的无源骨科手术器械,以灭菌包装形式提供后管理类别升为二类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综上所述,列入“免临床目录”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并不一定能豁免临床试验,瑞旭技术提醒企业应研究医疗器械标准及法规要求,在设计开发阶段对比“免临床目录”中所描述内容,注册申报前应明确注册策略,是通过创新审批或常规免临床申报,确保产品注册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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