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作为服务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我国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结合当下形势,加大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促进农药发展,瑞旭总结和盘点2023年中国农药登记管理的主要法规政策如下。
1月
2023年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中指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2023年1月30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农药登记管理服务,落实农药登记申请人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登记中介代理,做好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提交和审批信息反馈有效衔接,切实提升农药登记管理服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农业农村部拟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员联系机制。
3月
2023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开通技术咨询邮箱的通知,农药登记信息员、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联系人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均可通过该邮箱yjsfw@agri.gov.cn反映。
5月
2023年5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标签标注有 “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增产胺”化学名称为2-(3.4-二氯苯氧基)三乙胺(缩写为DCPTA),能提高植物的光合效率,增强植物抗病能力,可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你厅来函中反映的商品名为“增产胺(DCPTA)”的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2023年5月12日,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现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公布开展“企业开放日”活动通知。针对新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遇到的登记技术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增进双方对相关技术问题的理解,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3年5月12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023〕34号。与现行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不同之处表现在明确规定申请原药(母药)登记的,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制剂登记的原药(母药)需要是合法生产的农药即需要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不予登记延续,生产许可范围与农药登记证不符的,暂停登记延续;五年内仍无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范围的,不予登记延续。因防治病虫害急需加快登记的新农药,经专家评估后可采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
2023年5月19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6月
2023年6月15日,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农(农药)〔2023〕44号。与现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不同之处表现在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使用方法具体化,指喷雾、撒施、拌种、熏蒸等农药施用方式;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范围更细致化:如用于生育期超过3个月的农作物的种子处理、苗前土壤处理、苗期施用的农药;定向定点投放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品牌标志或商标,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
2023年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布关于征求《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023〕45号。最重要的影响是想实现登记试验的可追溯性,审请登记用的试验样品要从生产线上现场抽取的样品。
2023年6月21日,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农(农药)〔2023〕47号。
7月
2023年7月25日,为规范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申请、评审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农药登记审批科学有效、公平公正,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8月
2023年8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9月
2023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氧乐果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意见的函农办农函〔2023〕5号指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拟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发证机关撤销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已经合法生产的可以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和使用,自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仅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实施封闭运行监管。
2023年9月12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求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相关农业行业标准意见的函,即《农药登记 环境影响试验生物试材培养 第10部分:七星瓢虫(征求意见稿)》。
11月
2023年11月22日,农药登记信息(2023年第30期)中指出,含噻呋酰胺的产品登记使用范围为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鉴于噻呋酰胺对水稻稻曲病病菌活性较差、防效不佳,仅保留在水稻纹枯病上的登记延续。
12月
2023年12月26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36号,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具体措施如下: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含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限出口登记,实施封闭运行监管;克百威原药作为生产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克百威与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灭多威原药作为生产硫双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灭多威与硫双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
2023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农农(农药)[2023]99号关于征求农药颗粒剂产品管理措施意见的函,该函拟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理措施:实行分类管理。除登记用于防治土传病害、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登记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制定适用目录。制定《农药颗粒剂产品适用范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防治对象,可以登记农药颗粒剂产品。但对于《目录》中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特殊防治对象、特定施药场所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需从严把控;限期清理已登记产品。对已取得登记但不符合《目录》要求、需变更或取消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附件2),登记证持有人可选择《目录》对应防治对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提交的资料需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保留除《目录》外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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