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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作者
农办农[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我部决定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业部门勇于担当扛起农药管理的责任,让农药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让全社会支持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治药、依法建农。

  二、活动时间

  2017年6月1—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和农药转型升级,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条例》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方面的要求。

  (三)《条例》新设制度及要求。既要宣传登记许可有关规定,更要宣传新增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职能及要求,逐级压实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四、活动方式

  (一)形式多样。开展《条例》的现场宣讲、座谈、咨询服务,印发《条例》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采取《条例》下乡、进村入户等方式,宣传《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二)多层级开展。省级农业部门要制定《条例》宣传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指导地(市)、县(市),开展好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把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审批、县(市)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审批的规定和要求,逐项细化、逐条解读。

  (三)多视角解读。通过电视讲座、专家访谈、新闻报道、综述点评等方式,多角度解读《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

  (四)宣传与培训并进。宣传活动要与专项培训结合起来,既要营造良好氛围,又要开展《条例》培训,使宣传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实际,及早制定《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整合相关资源,利用多种载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三)认真总结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黄辉

  联系电话:010-59192899、59191427

  传  真:010-59191875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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