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所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逸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人们对卫生用农药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监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实施了新版的《农药管理条例》,随后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农药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给农药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卫生用农药监管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在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基础上,详细解读我国卫生用农药的监管、登记程序、标签及进口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什么是卫生用农药?
新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二章明确了卫生用农药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其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卫生用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其中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驱蚊液、驱蚊乳、驱蚊花露水、驱蚊巾、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室外杀蚊剂、杀钉螺剂、白蚁防治剂等。
我国卫生用农药涉及领域宽阔,产品类别多样,主要包括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不同类别的卫生用农药的有效成分见表1,其功能主要用于杀虫、杀菌、驱避和防蛀等。
表1卫生用农药不同类别的有效成分
卫生用农药类别 | 有效成分 |
化学农药 | 有机类:菊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苯甲酰脲类、烟碱类、酰胺类、其他 |
无机类:硅藻土、硼酸、硼酸锌、钨酸钠、钼酸钠、硫酸铜等 | |
生物化学农药 | 诱虫烯、S-烯虫酯 |
微生物农药 | 细菌:苏云金杆菌(以色列亚种)、球形芽孢杆菌 |
真菌:金龟子绿僵菌 | |
病毒:蟑螂病毒 | |
植物源农药 | d-柠檬烯、除虫菊素、右旋樟脑、樟脑、桉油精 |
二、在中国,卫生用农药的监管体制是什么?
我国卫生用农药产品的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如下:
1 行政监管
监管部门 | 主要职能 |
农业农村部 | 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评审,新农药登记试验,新农药申请 |
省级农业部门 |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农药登记申请,登记初审,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生产许可申请 |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 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行业名称 | 主要职能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协助国家相关部门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及制定行业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等工作。 |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 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促进农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开拓农药国际市场及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工作。 |
3 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6月1日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17年8月1日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 农业部 | 2017年11月1日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17年8月1日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17年8月1日 |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18年1月1日 |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 农业部 | 2017年10月1日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17年8月1日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17年8月1日 |
三、在中国,卫生用农药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生产企业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除需要农药登记证外,农药标签也应符合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卫生用农药产品的在生产和经营方面也应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3.1农药登记
3.1.1 申请主体
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农药生产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第二类是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新政对境外企业是否是生产企业没有硬性要求;第三类是新农药研制者,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位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除上述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3.1.2登记原则
在进行农药登记时,遵循的登记原则是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对于卫生用农药,其制剂产品一般控制在低毒以下,高毒、剧毒的卫生用农药不予登记。
3.1.3 制剂配方和含量要求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制剂产品包括单制剂产品和混配制剂产品,对于单制剂产品,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对于混配制剂产品,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3.1.4 登记资料
卫生用农药登记的资料包括试验资料和一般资料。试验资料为产品化学试验、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在室内使用的卫生杀虫剂,直接涂抹于人体的驱蚊产品可减免环境资料)等;一般资料为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综述报告、标签和说明书、其他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产品安全数据单、参考资料等。登记资料均应满足风险评估要求。
3.1.5申请审批流程图
为方便申请者更为清晰的了解农药登记的申请审批程序,现将农药登记的审批流程图整理如下(见图1)。
图1 农药登记的申请审批流程图
3.2 生产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设立统一许可条件,具体包括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质量检验、规章制度、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对境外企业没有这些要求。
还有一种生产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加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放开了农药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分装。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境外企业可以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但不得委托加工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只能是农药制剂,不能委托加工原药(母药)。
3.3 经营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即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4 标签
在中国销售和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均应当附具中文标签。新政实施后,农药标签方面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标签上新增标注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2)限制使用农药标签上需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涉及卫生用农药的有:氟虫腈、乙酰甲胺磷、毒死蜱和氰戊菊酯。
卫生用农药标签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剂型名称。室内卫生用农药均须标明“仅用于室内”或者“禁止用于室外”,并标注“蚕室及其附近禁用”。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委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四、如何将卫生用农药成功进口到中国?
境外生产的农药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农药登记证后并不代表该农药就可以进口到中国进行销售了,根据规定,境外企业需凭借登记证,由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作为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办理农药进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方可将产品成功进口到中国。放行通知单办理完毕产品进口到中国之后,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需要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卫生用农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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