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
-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正式登记,大大提高了登记质量、难度,压缩农药登记数量;
- 对制剂产品登记进行了严格限制:将原来单制剂五个含量梯度减少为三个,增加混配制剂配比和含量梯度的限制,减少同质化。
- 要求拟登记农药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 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对长期不生产的、失去防治效果的、使用有风险的,直接注销登记证。
- 续展登记改为登记证延续。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二、加强了登记分类指导
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加快推广应用;相同产品可以减免残留、环境试验资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天敌生物免于农药登记。三、有利于新农药登记
-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登记;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 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四、加强了登记试验管理
- 简化了农药登记试验的审批,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农药登记试验实行省级备案管理,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审查内容主要为试验安全风险。
- 农药登记试验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加强试验样品管理:应为研制成熟的产品;省级农业部门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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