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中国农业部,中国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2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对由于海关商品编号调整导致《通知单》海关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单位可持2012年1月1日前农业部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2012年2月1日起,进出口单位须持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中国农业部发布第1706号公告
来源 杭州瑞旭
作者 杭州瑞旭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 农化法规服务站 ”!提供农化行业最新的法规政策与行业资讯,深入解读专业的法规与登记技术,集萃行业大咖独家观点,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