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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部委发布第1745号公告限制管理“百草枯”

来源 杭州瑞旭 作者
  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经研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发布第1745号公告:

  一、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等内容,醒目标注警示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母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百草枯产品,添加足量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确保产品质量。
  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百草枯的使用指导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鼓励使用小口径包装瓶,鼓励随产品配送必要的医用活性炭等产品。

  关于百草枯在中国禁用的消息一直沸沸扬扬,喧嚣尘上。日前,该消息终于尘埃落定,三部委1745号联合公告宣告了百草枯在中国的最终命运。2014年7月1日起,百草枯水剂在中国被禁止生产,而母药则仅允许用作出口用途。已经生产的百草枯产品被给予了两年的市场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百草枯将在中国境内全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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