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以下简称《名录》或IECSC)是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而由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根据《办法》办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和符合《名录》收录要求的现有化学物质,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并收录到《名录》中。截至2020年10月15日,主管部门共发布六次公告,已将符合要求的共335种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当前《名录》共收录45763种化学物质。
2020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拟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第2批化学物质信息的公示》,经审核,共245种化学物质的增补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拟列入《名录》。
本批次增补的化学物质,是根据《办法》和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增补完善<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议增补列入《名录》的第2批化学物质。是由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申请,且属于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
公示的化学物质包括中英文化学名称、别名、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公示时间截至2020年11月30日。如果公众对所涉化学物质信息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与生态环境部联系。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该批共245种物质将被列入《名录》,按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以下称“12号令”)已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实施,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未经登记非法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查处力度。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技术团队提醒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化学物质的广大企业注意,未被列入IECSC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根据12号令规定,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单位,应当在生产前或进口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可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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