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国于2003年首次发布并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于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发布并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202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或12号令),已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号令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2020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环办便函[2020]155号)。
《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了7号令与《办法》衔接的细节问题和具体事项。那么,在《办法》生效后,有哪些衔接政策和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呢?又将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响?
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报告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且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化学物质,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前,仍需要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这一衔接政策,意味着在7号令下完成的简易申报以及常规申报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生效后,均不需再提交年度报告,从而降低了企业负担。
二、登记证上信息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登记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新化学物质,在列入《名录》前,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
这一衔接政策,意味着在7号令下完成的简易申报登记证以及常规申报登记证,在12号令生效后,登记证持有人需要变更登记证上的信息时,均需要按照12号令重新办理备案或登记。登记证上载明事项较多,如果明显不会造成环境风险增大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比如申报人名称变更),也需要重新办理登记,那么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工作。
三、12号令生效前未取得登记证的,应按12号令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根据7号令提交并已经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由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尚在办理时限内未能完成正常审批流程等原因,导致12号令生效前不能取得登记证的,应当按12号令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这一衔接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决策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以常规申报为例,在7号令下,自提交常规申报材料起,需经历形式审查、受理、技术评审、补正(如需)、上报审批、公示、发放登记证等审批流程,其中仅技术评审阶段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因此从提交申报材料到取得登记证,至少需要4个月以上的时间。如果企业想要在12号令生效前取得登记证,那么至少现在就需要开始准备申报材料了。
除了以上几点内容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外,《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包括环境风险控制、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特性信息报告、登记证撤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新用途管理等方面的衔接政策和规定。
如果企业对《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的格式书面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
反馈意见可以直接发送到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提供的联系邮箱。也可以发送给瑞旭集团,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申报技术团队将依据多年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经验,综合考虑法规管理的依据和原则,以及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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