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长江流域禁止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长江禁运危化品纯品的判定范围明确,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CAS号是判断是否属于长江禁运危化品范围的唯一标准,然而混合物的判定却不容易,据此上海市海事局发布了相关说明,见上海海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点击查看)。
总结如下:
若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即属于长江禁运危化品混合物:
1. 混合物组分中含有禁运成分(禁运成分的判定可参照前述长江禁运危化品纯品的判定范围)。
2. 混合物危害类别含有健康危害-急性毒性 1类或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 1类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1类的。(且导致混合物达到上述危害类别1的贡献成分,为禁运成分)
为什么有非长江禁运危化品“白名单”制度?
由于长江禁运危化品混合物的判定涉及透露组分信息,因此企业在向船公司订舱过程,会遇到船公司强制要求提供完整组分信息的现象,这对产品的信息保密显得不利。因此上海海事局推出了长江禁运危化品“白名单”服务,企业可以直接向官方申请鉴定,经官方审核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官方将会给予公示(简称非长江禁运危化品“白名单”),可通过如下链接查询:关于进出上海港长江水域不受《长江保护法》要求限制的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核对情况的公示 (10月20日更新)
部分已公示的产品信息如下所示。列入“白名单”的产品,不属于长江禁运危化品范围,原则上即可通过上海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如何申请列入非长江禁运危化品“白名单”?
非长江禁运危化品“白名单”涉及的申报材料有:
- 书面申请;
- 拟申请公示货物按公示格式整理的表格;
- 产品的SDSs等证明材料。
若企业有相关需求,可通过瑞旭集团代为申报,目前我司已有多项申报的成功案例。
联系方式:
- 电话:0571 – 8720 6555
- 邮箱:service@cirs-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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