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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法规影响日益深刻,企业准备好了吗

来源 未知 作者

欧盟的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即法规(EC) No 1272/2008 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也就意味着企业输往欧盟的产品除了符合REACH法规以外,同时还必须满足CLP法规的要求。

近期,瑞旭技术接到多家国内企业的反映,其进口商向他们提出了CLP法规的要求。由于企业不知如何应付进口商的询问,转而纷纷向瑞旭技术专家请教。瑞旭技术研发团队在法规未生效前就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而总结了企业当前应对CLP法规急需关注的几个重点,解决了企业的困惑。

目前,CLP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数据安全表(SDS)

根据REACH法规要求,所有被分类为危险的物质或者配制品必须在供应链上传递SDS。当前的SDS中,其危害确认部分信息描述仍基于欧盟原有分类标签系统,即67/548/EEC指令或者1999/45/EC指令。而在CLP法规生效后,这些指令将逐步被取代,因此,企业必须及时更新SDS,以符合CLP法规要求。CLP法规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5月31日之间,物质的SDS中必须同时采用符合CLP法规和67/548/EEC指令的分类要求;而配制品的SDS在此期间虽然可以继续采用1999/45/EC指令,然而很多进口商为了更好地执行法规,也有可能会要求供应商尽早提供符合CLP法规的SDS。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物质和配制品SDS都将完全采用CLP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67/548/EEC指令以及1999/45/EC指令将被废除。目前瑞旭技术已经为上百家国内企业制作了符合CLP法规的SDS,得到了进口商的充分认可,解除了广大企业的后顾之忧。

2. 分类标签(C&L)通报

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必须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报:

1) 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导致配制品最终被分类为危险(不论吨位多少);

2) 所有需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

虽然C&L通报的主体为欧盟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国内企业仍需与进口商保持密切的供应链信息交流,如传递SDS,以协助进口商完成通报义务。进行C&L通报时,通报人需要提交一份包含企业名称、地址以及该物质分类和标签等信息的通报卷宗。在对CLP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瑞旭技术爱尔兰公司CIRS已顺利为某欧洲进口商提交了第一份物质在CLP法规下的C&L通报,获得了通报号。

3. 标签与包装

根据CLP法规的最新规定,所有投放市场的物质和配制品,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更换成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物质和配制品的最晚截止期限分别为2012年12月1日以及2017年5月31日。原则上,国内的企业属于非欧盟的制造商,无需改变标签和包装,然而,随着CLP法规的逐步深入,很多欧盟的进口商在标签和包装上会对企业提出特别的符合CLP的要求,从而可以为自己充分节省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企业必须对CLP法规的标签具备充分了解,才能完全应付进口商的要求。在这方面,瑞旭技术具备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企业设计完整的符合CLP要求的标签和包装。

值得广大企业注意的是,与REACH法规相比,CLP法规对物质和配制品的管辖范围更广,这就意味着许多出口欧盟的物质、配制品即便在吨位上达不到注册的要求,但可能仍需履行C&L通报,制作符合CLP的SDS以及进行标签和包装的更新等义务,是广大输欧企业面临的又一道绿色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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