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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未知 作者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企业需按照要求开展登记,办理相关许可证等。对于目录外分类尚不明确的化学品或者是包含目录中物质的混合物,其物理危害特性需通过鉴定获得。

12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指导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获取物理危害特性,便于确定是否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鉴定标准进行测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企业需委托取得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哪些产品需要进行鉴定?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

(二)含有1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物理危险性组分的混合物;

(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

该办法明确指出,有足够数据、资料或人类经验证明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可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针对此办法,各企业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危险辨识,对符合鉴定要求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或者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并向登记中心提交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便于危化登记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对经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加强安全管理。

若未按办法进行鉴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分类或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相关信息或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及审核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但未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安监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瑞旭提醒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涉及鉴定管理和分类管理,化学品企业根据鉴定报告或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分类报告。其中分类将直接与中国GHS相关标准关联,涉及16项物理危害分类。

后续对于化学品的管理,企业需要将工作做的更加全面。对于自身产品,首先确定是否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明确在目录中,则定位责任。若不在目录中,则需要通过产品排查、数据资料收集、预判分类或通过申请鉴定等去准确掌握产品的分类性质,从而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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