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该《名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以来,经过2008年、2016年和2021年的三次修订,已逐步完善。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增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的规定。
修订原则与重点:
- 精准及时:细化类别,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并及时响应社会关注热点。
- 科学有序:制定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科学有序。
- 防控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新《名录》主要修订内容: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本次修订明确,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 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
- 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 注释部分: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包括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等。
相关企业注意:
- 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 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官方查询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411/t20241129_1097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