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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

第一批《名录》共罗列了22种化学品。该22种化学品将被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中,相应的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将修订出台,限制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使用该22中化学品的企业预计将被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受到有关部门的监测,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若有相关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被列入该《名录》中则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收到诸多限制。如果生产或进口的混合物中包含了列入《名录》的物质,也将受到影响,后期可能会受到环保税等方面的管控。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编号

化学品名称

CAS号

PC001

1,2,4-三氯苯

120-82-1

PC002

1,3-丁二烯

106-99-0

PC003

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

81-15-2

PC004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

27417-40-9

PC005

短链氯化石蜡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PC006

二氯甲烷

75-09-2

PC007

镉及镉化合物

7440-43-9(镉)

PC008

汞及汞化合物

7439-97-6(汞)

PC009

甲醛

50-00-0

PC010

六价铬化合物


PC011

六氯代-1,3-环戊二烯

77-47-4

PC012

六溴环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PC013

91-20-3

PC014

铅化合物


PC015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PC016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25154-52-3

84852-15-3

9016-45-9

PC017

三氯甲烷

67-66-3

PC018

三氯乙烯

79-01-6

PC019

砷及砷化合物

7440-38-2(砷)

PC020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PC021

四氯乙烯

127-18-4

PC022

乙醛

75-07-0

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5.7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化学物质名称

化学文摘编号(CAS)

2,4,6-三叔丁基苯酚

732-26-3

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68937-41-7

五氯苯硫酚

133-49-3

苯并[a]芘

50-32-8

120-12-7

苯并[a]蒽

56-55-3

苯并[b]荧蒽

205-99-2

苯并[k]荧蒽

207-08-9

苯并[a]菲

218-01-9

二苯并[a,h]荧蒽

53-70-3

五氯苯

608-93-5

六氯苯

118-74-1

1,4-二氯苯

106-46-7

氰化物


71-43-2

甲苯

108-88-3

磷酸三(2-氯乙基)酯

115-96-8

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

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2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85-68-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84-69-5

1,2-二氯丙烷

78-87-5

1,1-二氯乙烯

75-35-4

2,4-二硝基甲苯

121-14-2

邻甲苯胺

95-53-4

铊及其化合物

7440-28-0(铊)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335-67-1(全氟辛酸)

六氯丁二烯

87-68-3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2020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中的化学品为被认为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在未来的生产、使用、进出口中将被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中的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的企业,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此外,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若同时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如《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中的化学品,将随着相关国家标准的推出,被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并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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