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问:《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细则》是履行《公约》的客观需要。1997年《细则》施行以来,在规范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以及指导企业履行《公约》有关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履约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不断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最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对国家宣布、接受国际视察等工作的新要求。
修订《细则》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现实需要。《细则》涉及9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为国务院审改办核定的事项。其中,由我部负责实施的有5项;由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有4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要优化流程、利企便民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细则》,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优化申请流程。
问: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立法程序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等相关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细则》涉及的主要制度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和论证。二是通过调研、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部机关相关司局、企业、协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三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四是书面征求了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15个成员单位的意见。
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细则》。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8号令公布了《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
二是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根据《公约》关于成员国要宣布其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和数据的要求,《细则》完善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同时,增加了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规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相关记录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存档。
三是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公约》对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细则》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务,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为国际视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内容。
四是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细则》完善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如“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
五是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涉及很多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数据,为了更好体现利企便民精神,《细则》基于目前实践情况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六是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原《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制度、包装和标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鉴于实践中上述环节由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制度予以管理,《细则》不再规定上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