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危险品经常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产生关联和交叉。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品的管制规则比较复杂,专业性又比较强。今天,我们推出海关监管证件——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专题,来聊一聊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是什么?进出口主体在合规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哪些要点?从而做到依法提前申领证件,确保危险品安全快速通关。
一、易制毒化学品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油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硫酸等。
需要关注的是,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不仅仅限于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纯物质,还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存在的盐类。
2、除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以外的其他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混合物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监管证件要求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如进口的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混合物的管理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前述的混合物是指以下情形: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的两种及以上,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以上的混合物。
(三)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对前述(二)情形下,商务部发证机构按照含量比例最高的易制毒化学品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易制毒化学品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填报不同成份的品目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在进出口验放环节,海关根据货物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核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数量。
(四)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
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第12号联合令),对于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目前包括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管理,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外,还包括了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二氢黄樟素这17种化学品。
二、监控化学品
(一)监控化学品的定义
监控化学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管制的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二)监控化学品的范围
(三)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纳入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具体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