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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的“批次检验”改革

2024年7月8日,海关总署稽查司与商检司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的“批次检验”改革,该改革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该政策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范检验模式,提高出口货物的安全性和监管效率。

★ “批次检验”适用范围?

  1. 《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
  2. 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 什么是“批次检验”模式?

“批次检验”模式是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后的模式。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批次检验”中同一批次的定义都略有不同,现归类如下:

  1. 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下的同一批次定义(需满足下述所有要求):
  2. 同一生产商
  3. 同一工艺
  4. 成分/组分、危险特性相同
  5.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下的同一批次定义(需满足下述所有要求):
  6. 同一生产商
  7. 同一运输方式(包括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
  8. 品种、组分、含量相同

注:对仅颜色不同但危险特性一致的属于危险货物的涂料,可作为一个实货批次。

  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下的同一批次定义(需满足下述所有要求):
  2. 同一生产商
  3. 同一设计类型
  4. 同一材料、工艺

★ “批次检验”具体将如何实施?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批次检验”的具体实施都略有不同,现归类如下:

  1. 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并实施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可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2. 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海关现场实货使用鉴定后,企业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可分成若干申报批次出口,海关出具使用鉴定单证的分证,不再实施现场鉴定。
  3. 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海关凭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实施检测

瑞旭点评:目前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针对于试点企业范围开展,试点企业一般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非失信企业。“批次检验”流程包括首次出口时的现场检验,之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将采用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进行验证,减少现场检验。“批次检验”不仅提高了检验效率,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此外,针对于“批次检验”周期,官方尚未给出详细范围,各关区可能会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综合研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97945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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