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补交2011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活动情况报告的通知。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简易申报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批准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进口情况。
目前登记中心共确认收到3907份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证年度报告,仍有660份简易申报登记证持有人未提交年度报告,涉及185个登记证持有人。并已公布了持有人公司信息及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简易申报登记证信息。尚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与2012年11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补交2011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活动情况报告。
瑞旭技术在此提醒,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化学物质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持有人一般需履行相应义务。各申报类型申报后义务及履行时间见下表
申报类型 | 管理类别 | 管理级别 | 申报后义务 | 履行时间 |
常规申报 | 一般类 | 基础管理 | 1、在MSDS中明确危害信息,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信息; | 转移新化学物质活动中 |
2、执行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 | 在生产或是使用活动中 | |||
3、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 首次活动发生30日内 | |||
4、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从开始准备申报材料之日起,所有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
5 、禁止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 转移新化学物质活动中 | |||
6、提交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 | 生产或使用中发现有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时 | |||
危险类 | 一般管理 | 7、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 每年2月1日之前 | |
8、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 危险类物质的所有活动 | |||
重点环境管理类 | 重点管理 | 9、掌握向环境介质排放情况,按要求转移和废弃; | 转移和废弃新化学物质活动中 | |
10、报告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 转移之日起30日内 | |||
11、报告下一年度新化学物质计划; | 和年度报告同时提交,即每年2月1日之前 | |||
简易申报 |
| 年度管理 | 1、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 每年2月1日之前 |
2、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从开始准备申报材料之日起,所有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
科学研究备案 |
| 专门管理 | 1、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 科学研究过程中 |
2、科学研究的新化学物质只能用于科学研究,销毁时按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 科学研究活动或是活动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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