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法规已经实施8年了,国内的化学品企业对欧出口发生了哪些变化?进入2016年,REACH法规会有哪些新动向?为此,记者采访了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杨丽波。
据杨丽波介绍,2015年12月,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CHA)列出了50个物质合规性审核清单,这50个物质是2016年的重点审核物质。这个清单本身不是固定的,ECHA会实时更新。杨丽波告诉记者,注册完成不代表REACH法规应对完成,合规才是最重要的。完成注册只是其中的一步,相当于国内企业完成了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在完成注册后,卷宗/物质都会被评估,一旦ECHA或成员国认为卷宗或物质的危害性需要进一步确认,注册者往往还需要开展更多的测试以验证其进一步的危害性,会导致后续应对成本增加。如果不及时应对,还将导致注册号无效等后果。因此,企业应谨慎应对主管当局的各种要求,从而充分合规。
另外,2015年12月,ECHA发布了第三次监管论坛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成员国对进口商/生产商/OR(唯一代表)的审查中,OR的不合规现象最为普遍,因此欧盟委员会建议在REACH法规中明确列明OR的职责。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在OR审查过程中,欧盟进口商进口吨位与OR掌握的吨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这也是OR不合规的主要原因之一。杨丽波建议,所有对欧贸易企业,务必要把准确的出口信息(进口商及其进口吨位)及时反馈给OR,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在这个角度上,企业和OR需要共同应对,才能保证合规。
而REACH法规实施至今,授权和限制作为欧盟市场的安全网,正在逐步发挥作用。根据瑞旭掌握的信息,国内生产这些物质的厂家的对欧出口市场在萎缩。以三氧化铬和六溴环十二烷为例,由于被列入授权清单,除了完成REACH注册外,还必须应对授权,高昂的成本让企业无力承担,从而导致出口下降。预计未来这些物质将逐步退出欧盟市场,由更安全的物质来代替。这些物质在其他国家同样也是重点管控的,所以生产这些物质的厂家未来需要考虑转型,才能在市场上生存下去。
其他的一般物质,REACH法规更多的时候起到了促进优胜劣汰的作用。“许多按时完成注册的企业,在完成注册后会及时告知进口商,反而收到更多的订单。”杨丽波说。
杨丽波告诉记者,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化学品市场,目前还是企业考虑重点出口的市场。随着2018年的临近,由于超过1吨/年的物质都需要注册后才能出口,许多低附加值的物质由于出口吨数不大,注册成本无法被摊薄,将会逐步撤出欧盟市场。与此相反,一些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未来将是中国企业出口的核心。从瑞旭技术最近几年完成注册的物质清单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吨位在100吨/年以下的物质都是一些精细化工产品,而大宗原料的出口吨位都在100吨/年以上,才能保证合理的利润。
REACH法规新增五项物质
根据REACH法规,若产品中含有SVHC(高关注度物质),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小于1吨,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若产品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大于1吨,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近期,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CHA)正式新增5项物质至SVHC(高关注度物质)清单,即硝基苯、UV-327、UV-350、1,3-丙烷磺内酯和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氨盐,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即SVHC清单)增至168种物质。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杨丽波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5项新增物质。其中硝基苯(CAS#98-95-3)是工业上制备苯胺和苯胺衍生物(如扑热息痛)的重要原料,同时也被广泛用于橡胶、杀虫剂、染料以及药物的生产。硝基苯也被用于涂料溶剂、皮革上光剂、地板抛光剂等,因为硝基苯可以掩蔽这些材料本身的异味。硝基苯甚至还曾被用于肥皂的廉价香料。
紫外吸收剂UV-327(CAS#3896-11-5)因其具有毒性低,能强烈吸收波长为270-380纳米的紫外线,化学性质稳定,挥发性极小,与聚烯烃相容性好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聚丙烯纤维、聚甲基丙烯酸甲脂、苯乙烯、聚氨酯、多种涂料和化妆品。
紫外吸收剂UV-350(CAS#36437-37-3)是一种苯并三氮锉类紫外吸收剂,其优点是无味,不会让聚合物产生异味,不会影响基材原有颜色,因此广泛应用于聚碳酸酯和化妆品。
1,3-丙烷磺内酯(CAS#1120-71-4)属于功能型精细化工新材料。它能和许多种类的化合物在非常温和的条件下反应,准确地提供磺酸基团,从而赋予这些化合物新的性能(如具有亲水性、抗静电性)等特性,是优良的通用性磺化剂,也是合成重要的电镀添加剂中间体PPS、DPS、DPS等产品的关键原料。除此之外,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应用于光亮剂、染料、双离子表面活性剂、磺化剂、锂电池等。
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氨盐(CAS#375-95-1,21049-39-8,4149-60-4)主要作为含氟聚合物的生产助剂、润滑油添加剂、灭火器表面活性剂、清洁剂、纺织品房屋整理剂、抛光表面活性剂、液晶显示面板防水剂。
杨丽波提示企业,根据上述物质的常见工业用途,出口至欧盟的产品,如涂层、塑料、橡胶、化妆品、锂电池、润滑油、灭火器、清洁剂、纺织品防污整理剂、抛光剂等,都需要特别留意产品中是否含有以上的物种SVHC物质。
记者了解到,这5项物质于2015年8月底公布提案,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此前瑞典提出的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则最终没能进入SVHC清单。
对此,杨丽波告诉记者,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最终未列入SVHC清单的原因可能是卷宗内容不够完整,不足以评估物质的危害性(发育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效应),因此虽然此次SVHC清单未列入内,但是一旦物质节点充分,很有可能在后续的批次中会被列入。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未列入的原因,ECHA网站未予以明确公布。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只要产品中含有的SVHC质量分数含量大于0.1%,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另据REACH法规第9条规定,如果上述产品中的SVHC年出口量大于1吨,还必须向ECHA进行SVHC通报。因此,杨丽波建议国内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关注SVHC物质量的控制,尤其是注重原材料的筛选以及生产管线的检测,避免这些环节引入SVHC物质,导致因超标造成高额的法规应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