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发〔2022〕270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切实做好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防控和预防性消毒工作,部修订形成了《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在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指导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相关作业单位和人员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坚决防止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集装箱运输渠道传播。
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照被污染风险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低风险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预防性消毒。不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按照“从严”原则,判定为高风险。
(1)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2)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3)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4)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5)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根据以上情形,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指南适用于从事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等作业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非冷链集装箱物流企业),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以及受货主委托在掏箱作业时组织对货物外包装实施预防性消毒工作。
对于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视情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附表:装卸、运输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来源: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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