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环保部污防司发布了2013年第1号公告,对外公布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共收录45612种化学物质,其收录信息包括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分子式、以及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或流水号。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基础资料。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变化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身为“已在中国生产或者进口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收录的是“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名录》应运而生,并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进展进行动态更新的。
u 1995年版核心名录 | 1995年核心名录编制 | N/A |
u 正式版《名录》 | 1996~1997年第一次增补申报 | N/A |
u 2000年版《名录》 | 1999~2000年第二次增补申报 | 共收录化学物质26707种。 |
u 2002年版《名录》 | 2001~2002年第三次增补申报 | N/A |
u 2003年版《名录》 | 2003年第四次增补申报 | N/A |
u 2004年版《名录》 | 2003~2004年第五次增补申报 | N/A |
u 2005年版《名录》 | 2004~2005年由总局个案处理的补充收录 | 共收录了化学物质44922种,标识保密的化学物质共2986种。 |
u IECSC 2007版 | 2006~2007年8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 | 公布的物质总数为45018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2994种。 |
u IECSC 2008版 | 2007~2008年12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片 | 共45290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3080种。 |
u IECSC 2009版 | 2008~2009年10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 | IECSC 2009版收录的物质总数为45355种。 |
u IECSC 2010版 | 2009~2010年10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片 | IECSC 2010版收录的物质总数为45602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3166种。 |
u IECSC 2013版 | IECSC 2013版收录的物质总数为45612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3270种。 |
《名录》2013版保密物质部分数量比2010版新增104种,非保密物质部分数量减少94种,收录物质总数量增加了10种。《名录》2013版并非是2010版在数目和名录增补物质数目的简单叠加,这期间还对《名录》中的已有物质进行了整理,如剔除重复物质等等。
《名录》更新后企业如何应对
新《名录》(2013版)的出台,在2010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物质。鉴于《名录》的动态变化,瑞旭技术专家在此建议,对前期查新后为新化学物质的企业,特别是正在开展实验阶段的大吨位常规申报物质,尤其需要不定期的对该物质进行查新,查新频率可半年进行一次委托查新,以实时掌握该物质进入《名录》的状态,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决策。
(1)查新
由于公开版《名录》中公布的信息仅中英文名称、分子式、以及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或流水号,其他标识信息如物质的分子结构信息等未列入公开文件中,但这些信息在化学品登记中心(MEP-CRC)的内部数据库里是可以查询到的。所以,对标识信息不太确定的物质,最好委托查新,即向CRC-MEP提交查新文件。
(2)未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通过定期排查方式进入《名录》
根据环保部7号令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对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环境保护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所以,对未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如果属于2003年《办法》实施前已在中国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企业可通过环保部定期排查的方式,进入《名录》。
(3)办理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进入《名录》
对不符合上述(2)的情况,也不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企业则需按照7号令办理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申报和科研备案的物质,不会被列入《名录》,仅有常规申报物质才能进入《名录》,并且根据登记后物质所属不同类别而视情况进入《名录》。
如: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5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名录》;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首次进口活动之日起满5年的6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首次活动以来的实际活动情况报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还应提供环境监测或者估测的结果或者报告。环境保护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登记新化学物质实际活动情况进行回顾性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将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