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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即将实施,快递对危险化学品说No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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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国令第697号)即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该《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比较受大家关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能快递呢?

  • 法规条文

《快递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将禁止寄递物品细分为十九项,并对其他物品进行了详细载明。即,“十九、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 瑞旭解读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快递暂行条例》的收、寄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而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第十九项其他物品中不难看出:当寄递物品属于该第十九项条款中提及的任一目录或名录(如《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时,该物品则禁止寄递。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专家在此提醒:从现行合规角度出发,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包括闪点≤60℃的混合物)是明确禁止寄递的;对其他符合GHS确认原则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在其他禁止寄递名录中,此外,即使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由于可能存在特定危害分类,可能会引发事故,不建议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 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法规将受到如下处罚: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4006-721-722进行咨询。瑞旭集团将持续为您关注化学品法规动态,实时为您提供化学品法规资讯!

作者:


马长英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业务企划经理

中级工程师,全球化学品法规高级技术咨询师,QSAR专家。有近9年的全球化学品法规应对经验,擅长中国化学品法规、台湾化学品法规和非测试方法,以及危险化学品供应链等方面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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