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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提交还是单独提交,中间体注册何去何从?

来源 未知 作者

联合提交还是单独提交,中间体注册何去何从?
——CEFIC最新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月20日,Chemical Watch发布了CEFIC(欧洲化学品工业协会)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围绕严格可控中间体(SCC中间体)的联合提交,对业界所关注的问题做出解答,核心内容如下:

1. 低于1000t/a的SCC中间体,注册数据仅限于“available data”,包括:自己持有的数据以及公开可获得数据,无需向其他数据持有人购买数据或者自行开展新的研究;

2. 对于只有中间体用途的物质,为了简化注册过程,无论是否有LR,企业都可以选择不参与SIEF内的联合提交,而采取opt-out 即单独提交方式完成注册。但是即使企业选择单独提交,物质的分类标签信息必须与SIEF内统一。

其中,说法1与此前瑞旭技术与ECHA helpdesk沟通的结果一致(参见瑞旭专家解读文章“现有可获得数据”,让中间体注册无忧); 而说法2则彻底打破了ECHA一直以来恪守的“one substance, one registration”原则,此文一出,业界一片哗然。尤其是当前各个LR如火如荼忙于卷宗提交之际,CEFIC对中间体注册如此表态,让企业再度面 临窘境:联合提交,单独提交,最后关头,何去何从?瑞旭技术专家在此就SCC中间体注册问题作一深入探讨。

背景介绍

自REACH预注册结束,欧盟启动正式注册工作流以来,严格控制条件下的中间体(SCC中间体)注册就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由于SCC中间体在数据、行政费用上较之一般物质有大幅度的优惠,相关企业都争取充分利用中间体特惠条款,节约注册成本。

具体优惠措施包括:1)REACH法规article 18规定:年吨位量< 1000的SCC中间体,仅需提交现有可获得数据(常规物质需要少则20多项,多则六七十项理化毒理数据);2)SCC中间体注册行政费用为:联合提交 1200欧,单独提交1600欧。需要说明的是,单独提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

联合提交和单独提交利弊分析

结合REACH法规条款和CEFIC的文章,受其影响的物质是:年生产或进口量< 1000t/a且满足严格控制条件的中间体,以下简称SCC中间体。这类物质由于数据要求低,不需依赖SIEF来共享数据,因此单独提交是相对快捷便利的 注册方式。但是,仅仅为了避免SIEF内交流的负担,而退出联合提交,则有悖于法规主旨,并且此前瑞旭技术在和ECHA helpdesk沟通的过程中曾明确提出:在联合提交费用合理的情况下,SCC中间体可否选择opt-out即单独提交方式完成注册?Helpdesk并 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为了控制注册后期的风险,瑞旭技术专家此前处理该类物质注册时依旧持审慎的态度,在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参与联合提交可以免除后顾之 忧。如今,CEFIC的文章明确指出,上述情况,企业也可单独提交注册,可见,工业界能够认可这种处理方式。

那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如何抉择呢?联合提交和单独提交优劣比较如下:

联合提交

单独提交

l 行政费用较低

l 卷宗不易被评估

l 增加用途或吨位升级导致数据要求增加,数据共享过程更便利

l 注册完成时间易掌控

l 数据费用低,无需支付LR费用

l 注册完成时间不易控制

l 需要支付LR一定费用

l 行政费用较高

l 增加用途或吨位升级导致数据要求增加,数据共享艰难

l 卷宗会被优先评估

因此,企业若是仅仅为了获得注册号,暂不考虑后期的风险的话,单独提交注册能够有效地控制成本并在短期内获得注册号,是适宜的注册方式。但从长远来看,单独提交亦存在一定的隐患。

1. 单独提交的卷宗会被ECHA优先重点审核

根据法规,提交注册卷宗,获取注册号仅仅是完成注册的第一步,注册是否真正符合REACH法规要求,只有在ECHA完成对卷宗评估之后,才能定论。而对于 SCC中间体卷宗,ECHA审核的重点就是:物质的用途是否仅限于REACH定义的中间体,以及该物质在欧盟的使用是否符合严格控制条件。对于企业来说, 若之前判断失误,以SCC中间体单独提交获得注册号后,在评估过程中被ECHA质疑,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自圆其说,则会涉嫌提供虚假信息遭受所在国的处 罚,并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所有的数据并提交完整的卷宗,若不能完成,注册将视为无效。联合提交作为比较“保险”的注册方式,虽然数据费用可能较单独提 交高,但是可大大降低被审查的概率。

2. 吨位升级、新增用途受限

企业获得注册号之后,进口商开发了该物质新的用途或者企业注册完成后,获得了更多的贸易机会,出口吨位迅速升级到1000+ t/a,为了保证注册有效,企业需要补齐新用途、新吨位所需要的数据并更新注册卷宗,在完成更新之前,吨位超出原先的阈值,物质产生其他用途,均视为违 法。于是,企业就面临一个问题:需要获得法规要求的至少23项数据,填补原本数据量几乎为0的注册卷宗。而此时,作为该物质的领头注册人,完全有理由因为 企业前期的特立独行,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数据共享方面设置一定的障碍,导致企业遭遇尴尬局面。

综上,两种注册方式各有优缺点,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谨慎应对,从而保证产品输欧贸易长期稳定。瑞旭技术专家将继续关注欧盟主管当局关于中间体注册的新动向,并及时通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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