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REACH法规,若产品中含有SVHC(高关注度物质),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小于1吨,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若产品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大于1吨,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近期,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CHA)正式新增5项物质至SVHC(高关注度物质)清单,即硝基苯、UV-327、UV-350、1,3-丙烷磺内酯和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氨盐,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即SVHC清单)增至168种物质。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杨丽波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5项新增物质。其中硝基苯(CAS#98-95-3)是工业上制备苯胺和苯胺衍生物(如扑热息痛)的重要原料,同时也被广泛用于橡胶、杀虫剂、染料以及药物的生产。硝基苯也被用于涂料溶剂、皮革上光剂、地板抛光剂等,因为硝基苯可以掩蔽这些材料本身的异味。硝基苯甚至还曾被用于肥皂的廉价香料。
紫外吸收剂UV-327(CAS#3896-11-5)因其具有毒性低,能强烈吸收波长为270-380纳米的紫外线,化学性质稳定,挥发性极小,与聚烯烃相容性好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聚丙烯纤维、聚甲基丙烯酸甲脂、苯乙烯、聚氨酯、多种涂料和化妆品。
紫外吸收剂UV-350(CAS#36437-37-3)是一种苯并三氮锉类紫外吸收剂,其优点是无味,不会让聚合物产生异味,不会影响基材原有颜色,因此广泛应用于聚碳酸酯和化妆品。
1,3-丙烷磺内酯(CAS#1120-71-4)属于功能型精细化工新材料。它能和许多种类的化合物在非常温和的条件下反应,准确地提供磺酸基团,从而赋予这些化合物新的性能(如具有亲水性、抗静电性)等特性,是优良的通用性磺化剂,也是合成重要的电镀添加剂中间体PPS、DPS、DPS等产品的关键原料。除此之外,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应用于光亮剂、染料、双离子表面活性剂、磺化剂、锂电池等。
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氨盐(CAS#375-95-1,21049-39-8,4149-60-4)主要作为含氟聚合物的生产助剂、润滑油添加剂、灭火器表面活性剂、清洁剂、纺织品房屋整理剂、抛光表面活性剂、液晶显示面板防水剂。
杨丽波提示企业,根据上述物质的常见工业用途,出口至欧盟的产品,如涂层、塑料、橡胶、化妆品、锂电池、润滑油、灭火器、清洁剂、纺织品防污整理剂、抛光剂等,都需要特别留意产品中是否含有以上的物种SVHC物质。
记者了解到,这5项物质于2015年8月底公布提案,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此前瑞典提出的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则最终没能进入SVHC清单。
对此,杨丽波告诉记者,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最终未列入SVHC清单的原因可能是卷宗内容不够完整,不足以评估物质的危害性(发育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效应),因此虽然此次SVHC清单未列入内,但是一旦物质节点充分,很有可能在后续的批次中会被列入。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未列入的原因,ECHA网站未予以明确公布。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只要产品中含有的SVHC质量分数含量大于0.1%,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另据REACH法规第9条规定,如果上述产品中的SVHC年出口量大于1吨,还必须向ECHA进行SVHC通报。因此,杨丽波建议国内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关注SVHC物质量的控制,尤其是注重原材料的筛选以及生产管线的检测,避免这些环节引入SVHC物质,导致因超标造成高额的法规应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