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书面反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部分)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三、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在重点行业对重点化学物质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数据库。2023年年底前,根据国家部署完成本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以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建立健全评估数据库。2025年年底前,完成抗生素、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壬基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双酚A等环境风险筛查。
(三)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细化制定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并应衔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动态发布,自动动态更新。
(四)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研究性监测,持续推动在青草沙、金泽等水源地、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石化、医药、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上海化工区等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一)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分类强化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
(三)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四)加强典型园区新污染物源头监管。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工区双酚A等特征物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
(五)推动消防行业淘汰PFOS类泡沫灭火剂。本市从源头提前淘汰含PFOS类消防灭火泡沫产品的采购,并完成上海化工区等消防部门现有装置中含PFOS类消防灭火泡沫库存产品的无害化销毁工作,进一步降低全氟化合物排放的生态环境风险。
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二)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
(三)强化农药使用管理。
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二)持续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率达到90%。
(三)深化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持续开展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跟踪监测。
(四)加强制药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治理。开展制药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加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五)加强微塑料污染治理。
七、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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