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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加强新化学物质执法,公开多个违规处罚案例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为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严厉打击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为地方提供借鉴经验做法,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行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挖掘线索,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防止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就开始生产新化学物质。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01 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实物进出库台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安全技术说明等,查看化学物质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生产的两种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分别为61.9吨和9.9吨,且未按规定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根据新化学物质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为准确获取企业生产的化学物质产量,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核查企业生产台账、报表、产品清单等材料,查实新化学物质生产时间及产量,及时与相关专家进行沟通,认定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

02 河南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专家团队协助对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核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属于下一步反应的非分离中间体;在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时,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单独设有出料口,并通过塑料包装桶收集储存;核对2020年至2021年产品销售报表时,线索化学物质又作为医药中间体产品进行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起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生产量为2.732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的新化学物质一部分是企业生产所需的非分离中间体(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另一部分是单独对外销售的产品。对于非分离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可免于登记,对于外售的新化学物质应当依法依规登记。本案执法人员严格把握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核查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及销量,对该公司外售新化学物质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03 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产品生产销售报表等,发现生产销售报表中化学物质只有产品代号,由于线索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在项目环评报告书中也未查到线索化学物质的准确信息。为引导企业积极配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固定了线索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等证据,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该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起生产的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为5.7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及的新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企业未对改性产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在生产销售台账中名称也仅为产品代号,对案件的推进造成一定困难。执法人员既是执法者也是普法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保障案件顺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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