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公告》),把符合《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3批共204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称《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根据《通知》,生态环境部已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和2020年12月21日公告了第1批与第2批共计394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然后,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对化工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提交的名录增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拟增补列入《名录》的第3批化学物质信息的公示”,该公示中包括了204种化学物质。该204种化学物质最终全部被正式批准列入《名录》。
《公告》中,包括了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别名、CAS号或流水号、分子式等标识信息。
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名录>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为配合我国新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的实施,将已于2003年10月15日之前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予以收录,作为判断现有化学物质或新化学物质的依据。《名录》中共收录了45612种化学物质,其中标识保密物质3270种,非标识保密物质42342种。《名录》是动态的,主管部门将适时把符合条件的化学物质公布并收录到名录中。到目前为止,主管部门共发布8次名录增补公告,共777种化学物质被增补列入《名录》,当前《名录》共收录46389种化学物质。各批次公告增补化学物质情况如下表。
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以下称《办法》),已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前,即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增补列入《名录》。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技术团队提醒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化学物质的广大企业注意,未被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根据《办法》规定,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单位,应当在生产前或进口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可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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