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调整并公布了2021年第48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以下简称为新目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公告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流程进行了规定:进口经营者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新《目录》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的调整。
新《目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新目录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处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七部分“易制毒化学品(一)”都增加2021年度新列入易制毒名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共6种物质,并添加其描述、海关商品编号和单位。
序号 |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49 | 3-氧-2-苯基丁酸甲酯(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酸甲酯、α-苯乙酰乙酸甲酯)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18300021 | 千克 |
50 | 3-氧-2-苯基丁酰胺(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酰胺、α-乙酰乙酰苯胺)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24299061 | 千克 |
51 |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32999093 | 千克 |
52 |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32999093 | 千克 |
53 | 苯乙腈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26909081 | 千克 |
54 | γ-丁内酯 | 可用于制造毒品 | 2932209031 | 千克 |
2. 新《目录》增加了部分*标注物质,这些物质可能涉及到海关编码的更新,需要企业仔细核对。(对*标物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分别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
第一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中[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1-丙基膦酸环酐*、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甲基膦酰二氯*、甲基膦酸二甲酯、丙基膦酸*、甲基膦酸*、乙基膦酸二乙酯*、环状膦酸酯A*、环状膦酸酯B*、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甲基亚膦酸二乙酯*、甲基二氯化膦*、壤虫磷*、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甲基膦酸二苯酯*、奎宁环-3-醇*;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中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氯代麻黄碱*;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中镭-226及其化合物*、其他镭及镭盐*、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铀-233及其化合物*、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
第一条“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铀-233及其化合物*;
第二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硼-10(10B)同位素富集到大于其天然同位素丰度的各种硼材料*、镭-226(226Ra)、镭-226合金、镭-226化合物*、氚、氚化物和氚的混合物,以及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物质的产品和装置*、氦-3(3He)、含有氦-3的混合物和含有上述任一种物质的产品或装置*;
第四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中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石房蛤毒素*、蓖麻毒素*、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P-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氟膦酰胺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1-丙基膦酸环酐*、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甲基膦酰二氯*、甲基膦酸二甲酯、丙基膦酸*、甲基膦酸*、乙基膦酸二乙酯*、环状膦酸酯A*、环状膦酸酯B*、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甲基亚膦酸二乙酯*、甲基二氯化膦*、壤虫磷*、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甲基膦酸二苯酯*;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一)”中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氯代麻黄碱*。
瑞旭集团提醒相关企业注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自身产品的相关性,以保证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规范。瑞旭集团也将持续关注相关文件的推进情况,为广大客户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咨询和最优的解决方案。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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