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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

2024年6月11日,中国台湾环境部宣布对《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旨在加强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

新增及修订条目具体如下:

第八条:新增环保监控要求

制造或使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运作人在申请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批准文件或其变更、展延前,必须绘制运作场所空气、水、废弃物、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污染流向示意图,作为审查资料,旨在帮助环保机构掌握污染在不同介质中的流向。但是,对于仅用于试验、研究或教育且总量低于分级运作量的运作人,可以免除此项要求。

第十条:明确审查范围和义务

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处理化学物质相关文件的申请、变更或延期审查时,不得增加法律未规定的任何义务,审查范围也应严格限制在申请、变更或延期的具体内容,不得扩展到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置发证时限

为加快行政效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必须在审查后十四天内发放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提高文件透明度和准确性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许可证、登记文件和批准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运作人的姓名、地址和管制编号及负责人的姓名

2、运作场所的名称、地址和管制编号

3、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4、其他备注事项和附件,包括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名称、列管编号和序号、浓度,运作行为、使用用途、签审编号,物质初始核准日期等。

若主管机关发现相关文件有误写、误算或其他明显错误情形,必须立即更正,并通知运作人。

第十九条:简化出口审批流程

出口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时,出口商只需要逐批填具出口登记,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省略了以往需要地方主管机关核章的步骤,显著提高了出口效率并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通过本次修订,台湾地区不仅加强了对毒性化学物质的管理,也优化了相关的行政流程,减少了企业和公众的负担。

来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00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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