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在线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整体法规条文数目上,草案较之征求意见稿更为精简。接下来我们就详细分析草案和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异同点。
章节安排有调整:
章节 | 征求意见稿 | 草案 |
第一章 | 总则 | 总则 |
第二章 | 登记和鉴定 | 规划布局 |
第三章 | 规划布局 | 生产和储存安全 |
第四章 | 生产和贮存安全 | 使用安全 |
第五章 | 使用安全 | 经营安全 |
第六章 | 经营安全 | 运输安全 |
第七章 | 运输安全 |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
第八章 | 废弃处置安全 |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 事故应急救援 | 附则 |
第十章 | 法律责任 | |
第十一章 | 附则 |
内容细则区别:
总则 | |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 草案(第一章) |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 删除所有对住房城乡建相关法规描述 |
无 | 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无 |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
共同关注点:
-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规划布局 | |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 草案(第二章) |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 | 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
无 |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等进行规划。 |
无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
生产和储存安全 | |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 | 草案(第三章) |
无 |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的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无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
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删除 |
无 | 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以销售。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共同关注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SDS和标签;
使用安全 | |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 草案(第四章) |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
经营安全 | |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 草案(第五章)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三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
共同关注点:
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运输安全 | |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 | 草案(第六章)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删除 |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 |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 |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九章) | 草案(第七章) |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制定。 |
无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军事机关等单位共享。 |
无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废弃处置安全 | |
征求意见稿(第八章) | 草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条文 | 整章删除 |
法律责任 | |
征求意见稿(第十章) | 草案(第八章)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
附则 |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章) | 草案(第九章) |
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共同关注点: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