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现已更改为:应急管理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简称《实施指南》(试行)),经过了3年多时间的试行,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故2019年3月公开向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征求《实施指南》(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和分类信息表的修订意见。
2020年8月4日,危化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信息变动情况现在正处于征求行业协会等单位意见阶段,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欢迎告知杭州瑞旭科技集团电话:0571-87206555;邮箱:Info@cirs-group.com,我们将统一整理后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
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销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判定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做了更贴合实际的标准,此前要求所有生产经营闪点≤60℃柴油的企业都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现在,《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缩小了管理范围做出了更明确的纳入规则。凝点在-20℃及以下的车用柴油算作纳入《目录》。即:-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都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对于-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纳入《目录》进行管理。
三、明确了需要完成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是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视为纳入《目录》。且将一些例外产品指出来,如甲醛溶液、盐酸、四甲基氢氧化铵等标准产品的浓度本身就低于70%含量的不适用这个浓度限值。
四、对《目录》中第2828项中未列举出的危险化学品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给出了统一的命名格式。例如:含易燃溶剂的其它涂料(危险化学品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其它胶粘剂(危险化学品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其它合成树脂(危险化学品名称)或含易燃溶剂的其它闪点小于等于60℃的制品(危险化学品名称)。由于之前有些制品没有在之前2828条列出,导致这些产品申请许可的时候会出现问题,此次更新,把所有的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制品都归纳列入。
五、《目录》中所指的溶液,除非有特别说明,均指水溶液。
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仅是现行的标准版本,未来还会更新,删除年份更为恰当。
附件:
相关链接:
•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解读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 (商检函〔20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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