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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CLP法规首个过渡期正式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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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提醒:从2012年12月1日起,企业必须更新物质和混合物的SDS以符合REACH法规的修订,尤其是所有危险物质的标签和包装都必须符合CLP法规。

CLP法规分别对物质和混合物设立了2个截止期限,分别为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物质必须同时根据CLP法规和原有的67/548/EEC指令标准进行分类,并体现在SDS和标签上。同时考虑到已在市面上流通的商品的实际情况,特地为已投放市场的物质设置了一个2年的缓冲期,规定这些商品仅在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更新即可。

因此,2012年12月1日之后,所有在欧盟市面流通的物质必须符合CLP要求,企业出口欧盟的物质如果还是仅仅采用了原有的67/548/EEC指令下的分类,将面临货物被海关扣留乃至无法清关的风险。同时,瑞旭技术专家特别提醒广大企业,SDS也是REACH法规的强制要求,根据法规第31(5)条相关要求,出口到欧盟不同的国家,还必须采用目的国的官方语言编写,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面临主管机关的严重处罚及产品退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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