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之危害评估与暴露评估指引(草案)》,已于2016年5月31日,由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发布,并向社会业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指引为《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所建构的文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登记人对于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OSHA”)第13条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进行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与暴露评估并记录相关资讯。
根据劳动部(以下简称“MOL”)的《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者之新化学物质,应进行危害评估:(1)每年制造或输入10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或(2)新化学物质于CNS15030健康危害分类符合CMR任一1级分类,且每年制造或输入达1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经危害评估后发现该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指引所认定之危害物质,则需进行暴露评估。
MOL的OSHA法规主要关注的是劳工安全,所以,MOL的《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中,仅要求提供理化、健康毒理数据。在危害评估和暴露评估中,仅涵盖物理化学特性对人体危害评估、人体健康危害评估以及相对应的暴露量评估,最后是风险特征描述。对于环境危害评估、环境暴露以及环境风险特征描述等,在该指引以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中不做要求。
然而,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EPA)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中,对于一般的新化学物质(即除限定场址中间体、科学研发、产品与制程研发、聚合物、低关注聚合物等特殊物质外),年制造或输入量达10吨以上时,不但要进行物理与化学特性造成人体危害、人体健康危害进行评估,还需对环境危害进行评估。当危害评估后发现新物质属于具物理与化学特性造成人体危害、或环境危害、或健康危害、或PBT、或vPvB其一的危害物质,就需进行暴露评估。截止目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暂未出台危害评估及暴露评估的相关指引文件。
瑞旭技术在此提醒:为减轻企业的化学品法规应对负担,台湾的新化学物质登录,MOL和EPA已统一递件窗口。1份标准登录的卷宗材料,需同时受到EPA和MOL的分别审查。这就意味着,企业准备标准登录的卷宗材料时,需同时满足EPA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和MOL的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法规要求。即,就一般物质10tpa以上的标准登录,在进行危害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时,仅参照MOL的《新化学物质登记之危害评估与暴露评估指引》还不足以满足登录要求,企业可先参照现行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
如您对该《指引》草案有任何疑问或是建议,欢迎拨打0571-87206555进行反馈,瑞旭技术将及时把您的建议与台湾官方进行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