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提出了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一系列要求,将推动化工行业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黄河保护法》包含哪些内容?
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122条。这部法律将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范围主体指的是什么?
范围主体: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对化工行业有何要求?
明令禁止: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且根据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条的将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取水限制:
第五十条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第五十一条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七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
2022年6月11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后,又于2022年8月5日发布《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黄河保护法》更加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作出明确要求。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新增更多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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