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该通知对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产品进行了监控化学品及两用物项的管制豁免,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豁免商品: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文末附件1: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文末附件2: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
具体措施包括: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瑞旭点评:
- 若企业进出口的产品含三乙醇胺且不在上述豁免范围内,则需注意,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若企业进出口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不论任何浓度,均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