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开始施行。其中,年度活动报告是新物质登记后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12号令下又有什么新的要求?登记证持有人应该怎么做呢?
12号令生效前,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物质,只有管理类别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物质才需要提交年度活动报告。其他管理类别的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物质,以及所有的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物质,均不再需要提交年度活动报告。
12号令生效后,根据12号令完成常规登记,且只有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才需要提交年度活动报告。
需要提交新物质年度活动报告的,应该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报告获准登记新物质的上一年度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在12号令下,新物质年度活动报告应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的登记系统在线填写报告信息。填写完成后,打印《新化学物质年度活动报告表》,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分别签章后,清晰彩色扫描报告表的PDF文件,直接在登记系统上传,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即表示申请人完成了年度活动报告的工作。申请人自行保存签章的年度活动报告表原件,不需邮寄到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