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印度财政部下属的麻醉品中央局(CBN)发布了一项公告,针对以下六种前体化学品提出了自愿行为准则。这一行动旨在协助相关的进出口商获取一份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化学品在印度未受到监管,从而有助于确保其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六种化学品的清单:
- Acetone(丙酮)
- Ethyl Ether (乙醚)
- Hydrochloric Acid(盐酸)
- Piperidine (哌啶)
- Sulphuric Acid (硫酸)
- Toluene(甲苯)
背景:
根据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共有33种化学品被列入公约的附表I和附表II,以便监管其潜在用途,因为这些化学品可能被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根据该公约,任何对这些化学品的进口或出口都需要通过出口前通知(PEN)系统通知进口国或出口国。印度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有责任履行上述义务。
然而,目前印度通过《受控物质法规2013》只对其中的27种化学品进行了监管,而对于剩下的6种尚未在印度监管范围内的化学品,CBN一直未收到有关的进出口数据,因此无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这些化学品进出口受到监管的国家的出口前通知(PEN)进行回应,从而可能会对这些化学品的清关带来困难。
为了促进这六种化学品的全球贸易,印度财政部建议相关的进口商/出口商可以自愿采取行动,向CBN提供下列文件以获得一份证明文件,证明这些化学品在印度并未受到监管:
a) 公司概况,包含IEC(进出口代码)、商品和服务税识别号(GSTIN)、公司注册处(RoC)等信息
b) 采购订单/发票/销售合同
c) 最终用途声明
注:建议进出口商在完成实际的进出口贸易后,提供有关进口和出口的详细信息。
麻醉品中央局(CBN)还表示已经与印度化学品委员会(ICC)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以促进这一自愿行为准则的推广。
关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88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一次联合国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公约》旨在促进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以便各方有效处理国际范围的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等各方面的问题。《公约》涵盖了犯罪、制裁、管辖权、没收、引渡、司法协助、合作与培训等多个领域。《公约》阐明,缔约国将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防止物质被挪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并应为此目的相互合作。
该《公约》是对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补充。这三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相辅相成,至今仍是基准条约。
参考文件:
截止至2022年11月23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附表清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