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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将环丁烃列入关注化学物质

2024年11月26日,中国台湾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发布草案,预告修订《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以配合船舶防污系统公约禁限用规定。草案将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以下简称环丁烃)列为关注化学物质,并设定其管制浓度及运作方法,接轨国际管理趋势。

交通部为接轨国际海事制度,采纳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修正案(MEPC.331(76)),已于2022年依据船舶法规定,禁止环丁烃在防污系统中的使用。

环境部指出,环丁烃不易水解、不易自土壤表面挥发,可在水中存留达10年,且具有生物浓缩性。此化学物质曾广泛用作杀虫剂、防污油漆的除藻剂,并常作为有机锡类化合物的替代品,用于防污系统及相关漆涂料产品。鉴于欧盟及美国已禁止环丁烃作为杀生物剂或防污产品等用途,环境部参照国际禁用规范,增列环丁烃为关注化学物质,并明定不得将其用于制造防污漆、防污系统及杀生物剂。

列管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分子式

CAS号

管制浓度

具有危害性的关注化学物质注记

管制运作行为

分级运作量(公斤)

定期申报频率

不受本法管制的目的用途或物品

包装容器规定

L005

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环丁烃)

N'-tert-butyl-N-cyclopropyl-6-(methylthio)-1,3,5-triazine-2,4-diamine (Cybutryne)

C11H19N5S

28159-98-0

全浓度

-

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

-

每月

学术及检验机构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等目的用途

-

已运作关注物质环丁烃的企业,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

规定事项

日期

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备安全资料表

2026年9月1日前

指定制造、进口、贩卖、使用、储存等运作行为,应依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2026年9月1日前

运作记录

2026年9月1日前开始记录并定期申报

此外,环境部强调,除核可文件申请、标示及申报运作记录等规定外,同时禁止环丁烃在网购平台上的交易。违反规定者,依法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金,若导致人员死亡或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环境部欢迎各界于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内,提供意见或修正建议(Email:tchsu@moenv.gov.tw)。

草案具体内容可参考: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21fc68c4-7ec4-48e0-a2f3-2021d0b6b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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