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中国台湾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发布草案,预告修订《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以配合船舶防污系统公约禁限用规定。草案将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以下简称环丁烃)列为关注化学物质,并设定其管制浓度及运作方法,接轨国际管理趋势。
交通部为接轨国际海事制度,采纳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修正案(MEPC.331(76)),已于2022年依据船舶法规定,禁止环丁烃在防污系统中的使用。
环境部指出,环丁烃不易水解、不易自土壤表面挥发,可在水中存留达10年,且具有生物浓缩性。此化学物质曾广泛用作杀虫剂、防污油漆的除藻剂,并常作为有机锡类化合物的替代品,用于防污系统及相关漆涂料产品。鉴于欧盟及美国已禁止环丁烃作为杀生物剂或防污产品等用途,环境部参照国际禁用规范,增列环丁烃为关注化学物质,并明定不得将其用于制造防污漆、防污系统及杀生物剂。
列管编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分子式 | CAS号 | 管制浓度 | 具有危害性的关注化学物质注记 | 管制运作行为 | 分级运作量(公斤) | 定期申报频率 | 不受本法管制的目的用途或物品 | 包装容器规定 |
L005 | 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环丁烃) | N'-tert-butyl-N-cyclopropyl-6-(methylthio)-1,3,5-triazine-2,4-diamine (Cybutryne) | C11H19N5S | 28159-98-0 | 全浓度 | - | 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 | - | 每月 | 学术及检验机构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等目的用途 | - |
已运作关注物质环丁烃的企业,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
规定事项 | 日期 |
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备安全资料表 | 2026年9月1日前 |
指定制造、进口、贩卖、使用、储存等运作行为,应依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 2026年9月1日前 |
运作记录 | 2026年9月1日前开始记录并定期申报 |
此外,环境部强调,除核可文件申请、标示及申报运作记录等规定外,同时禁止环丁烃在网购平台上的交易。违反规定者,依法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金,若导致人员死亡或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环境部欢迎各界于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内,提供意见或修正建议(Email:tchsu@moenv.gov.tw)。
草案具体内容可参考: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21fc68c4-7ec4-48e0-a2f3-2021d0b6b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