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以下简称《管制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管制清单》系统整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 10 余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配套实施。
《管制清单》实施的同日,以下公告同时作废/不再适用。
同时作废: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3 年第 5 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
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8 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6 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 年第 31 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
告》);
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39 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九、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21 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二、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
瑞旭点评:
《管制清单》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版)》的补充。
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可结合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版)》及《管制清单》。若产品列入上述目录/清单,则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