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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化妆品跨境电商法规汇总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连续保持30%以上的增速,预计2016年全年跨境电商贸易额将达6.5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万家,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的外贸企业逾20万家。跨境电商的经济模式无疑大大刺激了中国市场的经济活力,跨境电商可以打破传统贸易分销产生的贸易壁垒和价格差。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产品一般都是生活消费品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国家对于这些通过传统渠道销售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但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这些产品,国家还没有单独的法规进行监管。与传统贸易相比,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税制特点,长此以往将造成进口贸易发展的不公平。瑞旭技术汇总了2016年关于中国化妆品跨境电商管理的主要法规,并进行详细的解读。

新政1: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于2016年4月8日正式实施。

CIRS解读:4月8日后,通过跨境电商进口(B2C)的化妆品将按一般货物实施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

项目4月8日前4月8日后
产品性质物品货物
税型行邮税综合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税率50%
  1. 单次交易额<2000; 个人年度交易额<20000: 70%(增值税+消费税)
  2. 单次交易额>2000;个人年度交易额>20000: 全额综合税
免税范围单次交易额<1000
化妆品行邮税税率50%30%;60%

由以上税收政策看出,“4.8新政”主要针对低价值商品征收税收。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与以一般货物进口的化妆品的税收制度已基本一致。

新政2:4月6日, 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正面清单)。4月15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发布。

CIRS解读:只有清单内的商品才能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并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其他商品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首次进口化妆品不包括在清单内。正面清单备注栏中提到:清单内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通关单也就是入境货物通关单,代表货物已办理报验手续的证明文书。对于进口化妆品来说,获得通关单除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外,还需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等资料。因此,在正面清单备注内容得知,网购保税化妆品需要完成注册或备案后才能进口。

新政3:4月13日,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CIRS解读: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

新政4: 5月25日,财务部发布关于《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过渡期监管措施》。

CIRS解读:负责人指出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新政5: 9月30日,国家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新政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

CIRS解读: 自2009年以来,中国第一次降低化妆品消费税。

产品类型消费税(2016年10月1 日前)消费税(2016年10月1 日后)
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30%0
高档修饰、护肤类化妆品30%15%
成套化妆品30%15%
注: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新政6:11月15日,商务部官网上发表关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谈话》的文章。

CIRS解读: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文章提到上述过渡期将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意味着网购保税化妆品豁免注册的日期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快速销售产品。另外,2016年12月1日刚实施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化妆品新法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由于新法规的实施,国家化妆品审批部门有很多应对工作的调整。我们了解当前的申报产品数量已经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审批部门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上述过渡期的延长暂时缓解新增申报量带来的压力。

新政7: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CIRS解读: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于2014年2月发布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2014年8月1日起,海关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俗称“海关57号文”),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也就是说,2014年海关增列的“9610”和“1210”分别应对直邮和保税。 以上10个试点城市最早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除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城市开展此业务如西安、太原等。但新政4和新政6提到的延期措施仅针对以上10个试点城市。而其它试点城市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仍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因此以上10个试点城市保税按“1210”方式监管,其他试点城市保税按“1239”方式监管。

从2016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跨境电商新政来看,国家逐步统一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的税收制度,再进一步统一产品监管方式。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加强在线产品质量的监管。 虽然以上10个试点城市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化妆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可免于进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申请,但这个申请过程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瑞旭技术提醒企业尽早做好市前许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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