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23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广东省进行化妆品抽检,1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青海省进行化妆品抽检,3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1. 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53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可雅黄金蜗牛嫩肤补水蚕丝面膜等23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天津、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
国家药监局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此次抽检共计296批次化妆品,其中1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3.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根据2022年青海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本期抽检产品共79批次,均属于经营环节抽检。经检验,76批次检验结果符合规定,3批次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现予以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我局已按有关规定通报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提请依法调查处置。
具体产品信息可参见国家及地方局发布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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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委托方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同精纯植物凝胶,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检验结果为41.91μg/g(复检结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
10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者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2年3月14日、9月13日分别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在售卖的2盒玛贝拉脱毛膏套装、1瓶珀莱雅弹润芯肌活力霜和2瓶珀莱雅弹润芯肌活力精华液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一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经营者被罚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10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3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中郁美净儿童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10月26日晚,郁美净集团回应称,上述不合格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并非郁美净集团产品。此声明表示,上述产品标示为郁美净儿童霜,批号为BFJCAACGA,产品批号非其公司产品使用批号及序列规范。经紧急与药监部门鉴定复核后,认定该抽检样品为假冒产品。郁美净集团表示其坚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儿童护肤产品,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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