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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化妆品企业需完成的事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化妆品产品标签更新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公告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更新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公告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公告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

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公告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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