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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发布的化妆品抽检数据汇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使用了糖皮质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检出3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主要问题为标签标识、染发剂原料超出限值、菌落总数超标;停止经营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等化妆品,产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

1. 国家药监局发布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通告

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委托方广州永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妃坊美白祛斑霜,标示为委托方上海明香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漫多姿樱花水,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和倍他米松。这两种原料为糖皮质激素,一般用于抗生素或消炎药。

上述企业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并督促有关企业对涉及的产品依法召回;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2. 国家药监局关于3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86号)

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洁染发膏(自然黑色)等33批次化妆品不合格,主要问题为标签标识、染发剂原料超出限值、菌落总数超标。其中14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否认生产或者进口过上述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责成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4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是否实际生产或者进口上述产品作进一步调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33批次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94号)

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江苏、广东省药监局对标示名称为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以及标示名称为唯尚颜臻颜多效祛痘膏的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

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标示名称为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的化妆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标示名称为唯尚颜臻颜多效祛痘膏的化妆品,其标签上标示的生产企业广州悠芙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该化妆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具体产品信息可参见国家局发布的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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