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促进制造业稳增长的措施,稳定经济发展的基本盘;2)部署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优结构上水平;3)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更好保障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会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按照放管并重要求,规定对化妆品产品和原料按风险高低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并简化流程;完善监管,明确企业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法惩戒力度,促进发展质量安全有保障、消费者喜爱的化妆品和“美丽产业”。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1)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3)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因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成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2014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不仅在完善了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还增加了针对新兴的网络销售模式的监管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7月20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更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管,“简政放权”的思路彰显无遗。2018年期间,国家司法部教科文卫法制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监管司成立调研组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行业协会进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2018年12月18日,中国向 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提交G/TBT/N/CHN/1310号通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