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的情形进行分类;并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自查要点,指导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工作。
一、化妆品分类
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则,在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的不同维度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增加是否使用监测期新原料或纳米原料、是否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pH范围等分类维度,将化妆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化妆品
表1 第一类化妆品
分类 | 使用人群 | 是否使用监测期新原料 | 功效宣称 | 产品剂型 | 是否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 | pH范围 | 是否新功效化妆品 |
化妆品 | 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 | 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 | 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除臭、去屑(驻留类) | 贴、膜、含基材(基材中含有功效原料或色素);气雾剂 |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 | 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设定pH≤3.5的驻留类化妆品 | 新功效化妆品 |
*对于第一类化妆品需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二)第二类化妆品
表2 第二类化妆品
分类 | 是否使用纳米原料 | 是否使用表外防晒剂作为光稳定剂 | 产品剂型 | 使用部位 | 功效宣称 | |||
化妆品 | 使用纳米原料的化妆品 | 使用表外防晒剂作为光稳定剂的化妆品 | 贴、膜、含基材(基材中含有功效成分或色素的除外) | 口唇 | 眼周 | 去屑(淋洗类) | 脱毛 | 去角质 |
提交材料要求 | 纳米原料的安全评估资料 | 光稳定剂的安全评估资料 | 贴、膜、基材的理化稳定性及其与产品相容性的评估资料 | 安全评估摘要中需明确化妆品通过经口暴露评估,且不使用透皮吸收校正暴露量 | 化妆品眼睛刺激性的评估资料 | 去屑功能原料的安全评估资料 | 脱毛功能原料的安全评估资料 | 去角质功能原料的安全评估资料 |
*在满足相关评估材料要求的前提下,仅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报告可以存档备查。
- 第三类化妆品
除第一类和第二类之外的其他普通化妆品。仅需要提交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报告可以存档备查。
另外,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化妆品,当上市后监管出现暂停生产、进口销售等问题时,需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其他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的情形
化妆品备案人出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违法情形被依法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其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应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如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如下: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自查要点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可采用以下证据类型:
- 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化妆品安全性测试。
- 国内外权威机构如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等有化妆品使用相关评估结论的,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欧洲药物管理局(EM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以及我国食药部门等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已发布的香料原料标准等。
- 其他证据类型:安全食用历史、3年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评估、毒理学关注阈值(TTC)、交叉参照等方法。
此前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号)规定在2024年5月1日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将结束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开启完整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将不再采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安全评估证据,也不再采用本企业原料历史使用量(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的产品中的浓度作为评估证据。
而在本次《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自查要点中保留了企业 3 年原料历史安全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这对于拥有三年以上原料历史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措施,有助于企业平稳有序渡过完整版安评过渡期。
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风险评估程序对原料开展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通过原料的毒理学评估资料、评估过程、结果及结论或产品毒理学试验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
《自查要点》中对于香精香料、纳米原料、染发产品中的着色剂、未填入配方的成分、尚在安全监测期中的新原料等重点关注的原料,以及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产品、儿童化妆品等产品的安全评估技术要点提供了技术指导。
解读:
此前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号)表明,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按法规规定,当前过渡期采取的是简化版安评报告,而今年5月起企业需提供完整版安评报告。
此次《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的情形进行分类,一方面企业的负担减小,不同于此前政策的“提交完整版安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化妆品类型仅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报告选择存档备查。就此,产品上市的时间得以更加高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二类和三类产品的监管要求降低,反而更着重强调企业自身坚守化妆品的合规性,遵循《化妆品安全评估导则》完成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并存档备查。若违反,则依旧需要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403291909331015750.html